湖州市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十条扶持政策

        一、培育电子商务产业做大做强

       (一)鼓励企业开展网络零售业务。借助第三平台开展网络零售业务的企业,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给予其技术服务费10%的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借助第三平台开展农产品、旅游、名宿、农家乐以及湖笔、茶叶、丝绸、黄酒等历史文化产业网络零售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给予其技术服务费15%的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企业建设电子商务平台。对年度平台网络交易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的本地自建自营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达到5000万元、一亿,每档分别追加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引进市外优质电子商务企业。对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湖州本级市投资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年度市内入库税收(权责发生制)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每档分别追加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培育专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专业从事电子商务金融、信用、数据、代运营的服务企业,年度市内入库税收(权责发生制)首次达到1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每档分别追加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推动电子商务特色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示范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电子商务特色小镇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依托电子商务加快产业集聚

  (六)培育跨境电商特色产业集群。鼓励本地特色优势产业抱团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重点支持开展B2B2C业务。对经省认定的跨境电商特色产业集群,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七)加快线上地方集聚平台建设。对在阿里巴巴“中国产业带”业务板块建设“地方产业带”的建设主体,上线并入驻湖州地区商户达到1000家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浙江省商务厅年度区域产业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给予当年度一次性奖励30万元。每年安排不超过100万元资金,用于对经授权在淘宝网“特色中国”、1号店“特产中国”、京东“中国特产”等国内知名电子商务平台上建设湖州馆的运营主体的年度考核奖励。

  (八)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建设。对入驻并正常经营的电子商务企业首次达到50家的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园区、楼宇),给予建设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100家,再追加一次性奖励20万元。当年度被认定为浙江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等级评定4A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度被认定为5A级的,再追加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推进城乡电商服务网络建设

  (九)改造提升农村、社区电商服务。鼓励农村电商服务站建设,每年安排不超过100万元用于电子商务专业村、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的改造提升。鼓励社区电商服务站(智能投递终端)建设,“E邮柜”按承建单位该项目建设投入扣除省财政补助后的投资额给予50%的补助,每个网点最高不超过1.5万元;其他社区电商服务站按每个网点不超过5000元进行补助。

  四、完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

  (十)创新优化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每年安排不超过200万元用于组织电子商务展会、创业大赛和资源对接会等活动,以及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和实践、电子商务大数据服务、湖州电商网及“湖州电商”系列网络新媒体平台的运营维护等。

  五、附则

  市政府每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市本级电子商务发展;若申报奖励总额超出当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则第(一)至(八)条按比例实行奖励补助。本政策适用于市本级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在市本级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本地依法申报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组织或机构。同一项目涉及多项奖励的,实行从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当年度发生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本政策中可享受奖励补助应达到的有关标准的统计从2015年度开始计算。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三县可参照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湖州军分区,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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