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南太湖精英计划”政策
来源:国家级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
扶持政策
(一)创业领军人才
1.给予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其中A类300万元、B类200万元、C类100万元。特别优秀的领军人才、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上不封顶”的政策。
2.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并免除三年租金。
3.创办企业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当年上交税收地方所得部分首次超过100万元的,给予其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优先推荐列入信贷支持计划、创业风险投资等。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以上或租用标准厂房,且生产性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最高限额500万元。
5.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创业项目的,可直接认定为A类,入选省“千人计划”创业项目的,可直接认定为B类,给予配套资助,并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二)创新领军人才
1.创新领军人才与用人企业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每年在长兴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并明确合同期内知识产权归属企业的,提供不少于80平方米住房公寓,免除3年租金。同时根据不同对象,并视其承担项目规模、质量及进度,给予企业相应资助:(1)对符合申报条件第1—5项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创新项目产业化配套资金;(2)对符合申报条件第6项的,给予最高80万元的创新项目产业化配套资金;(3)对符合申报条件第7项的,给予最高60万元的创新项目产业化配套资金;(4)对符合申报条件第8项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资助。
2.创新领军人才与用人企业签订3年以上、5年以下聘用合同,每年在长兴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按上述标准减半给予资助。
3.创新项目承担企业要按政府资助标准的1:3以上给予经费投入。其中,企业为项目产业化配套投资生产性设备达3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4.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浙江省“千人计划”创新人才的,政府给予配套资助,用于创新项目产业化扶持。
政策兑现
创业领军人才政府启动资助分二期到位,注册后第一年拨付50%。第二年之后,按协议约定的经营业绩目标和项目进展情况,拨付剩余部分。
创新领军人才创新项目产业化配套资助,凭领军人才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企业创新项目申领,分二期拨付到位。第一期资助在认定入选一年后,视项目的启动进展及企业投入到位情况,按50%拨付。第二期资助根据领军人才在岗情况,在创新项目产业化目标实现后,拨付剩余部分。对引进年薪50万元以上经营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的企业奖励,凭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在认定入选满1年和3年后,各按50%分期拨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