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政策摘要
来源:国家级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
一、加大科技创新投入
(一)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县财政当年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比例达到4.2%以上,县财政当年科技投入增长高于财政收入增长4个百分点以上。科技投入重点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政产学研合作、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科技进步奖励等。县财政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3800万元(不包括科技券兑现及人才政策),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专项资金1600万元,主要用于:
1.每年安排450万元设立创业种子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全县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创新活动;
2.每年安排550万元,专项用于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3.每年安排600万元设立成果转化引导资金,专项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成果转化。
同时,加强财政资金的跟踪问效,建立健全财政科技经费绩效评价体系。
(二)落实科技税收政策。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落实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政策,对通过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引导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全县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增幅高于23.5%以上。力争到2015年,R&D经费支出占GDP的3.2%,企业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1.24%。
(四)设立长兴县奖补类科技券配套专项经费。在工业强县、科技创新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向企业发放各类县财政奖补专项资金中提取出10%部分,以长兴县奖补类科技券A券形式发放,县财政再以奖补类科技券B券形式给予1:1配套支持。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五)开展科技进步奖励。设立政府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科技进步奖,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按上级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支持。
(六)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申报省、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对获得市科技成果转化奖且我县企业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奖励企业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25万元,三等奖10万元。
(七)推进政产学研合作。“十二五”期间,县财政每年安排600万元设立成果转化引导资金。其中政产学研集中投入经费为300万元,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其余300万元主要用于政产学研合作项目、网上技术市场交易项目、成果拍卖成交项目的补助,具体按照《长兴县政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执行。鼓励中小企业通过“金桥”工程开展与县外大中院校、科技专家合作,对获得省、市级“金桥”工程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补助5万元、3万元。
(八)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对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县设立的从事与我县主导产业和重点培育产业发展相关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和创新产业化中心,优先安排入驻科技城,根据其投资额由县财政分阶段给予20%的补助作为运行经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特别重大的,可“一事一议”。对其产生的科技成果和新产品,以成果转让、技术入股等形式对接本县企业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实行“一事一议”。对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以奖代补类项目,按上级补助标准给予20%配套支持。
(九)高新技术成果展位费补助。企业参加市以上科技部门组织的高新技术成果展或专利技术展等,给予展位费50%补助,每家企业每次参展补助不超过2万元。
三、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十)发挥科技孵化器作用。
1.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的奖励;对三年后通过复查审核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支持科技创业园建设运行,每年安排200万元设立孵化资金,由县财政专项拨付给长兴民营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专项用于支持科技创业园孵化企业的运行与发展;对于创办公共服务的科技创业孵化器,创建主体的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进行减免。
3.科技创业园在孵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全额返还科技创业园,通过孵化资金的形式,用于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壮大。
4.科技创业园在孵和毕业企业中,两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科技创业园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5.对科技创业园内创建的科技中介机构、工业设计中心、信息化平台,经评审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县内各类担保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要优先为在孵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和创业投资,允许在孵企业以其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作为向担保机构提供的反担保,按最低标准收取管理费。
6.市南太湖精英计划、县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等县公共项目落户科技创业园,根据相关政策,科技创业园所减免的房租由县财政据实给予贴补。
(十一)建设公共创新服务平台。被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和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的,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的,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长兴设立技术转移中心,运作正常,经考核合格的,每家一次性补助10万元;鼓励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启动建设的,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10万元,对认定的国家、省和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实施的科技创新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重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给予配套支持。
(十二)大力培育科技服务业。鼓励发展科技中介,推行政府购买科技公共服务。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和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专项资助。对通过网上技术市场交易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经审定,按技术合同成交额10%至2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支持企业创办研发机构。鼓励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在长兴建立研发机构、企业独立或联合高校院所组建研发机构。被认定为省级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的,奖励10万元;被认定为市级优秀农业科技企业研发中心的,奖励5万元。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的,奖励15万元,通过复评的,奖励4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且上级未给予经费支持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鼓励企业申报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和院士工作站。企业申报成功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1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企业申报成功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且上级未给予经费补助的,一次性补助30万元;企业申报成功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补助20万元。
四、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十四)省级以上科技型企业奖励。对首次认定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含国家火炬计划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复审或再次认定的,奖励4万元;新认定国家、省创新型试点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通过考核评价认定为国家、省创新型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认定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认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其中建立研发机构的企业,再奖励2万元;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科普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十五)省级以上重点科技项目经费配套。国家、省要求必须配套并需验收的国家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按上级要求给予相应配套,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新产品和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项目等,按上级补助标准,给予20%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省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等,按上级补助标准,给予20%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立项省“十二五”工业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工程示范区、省级特色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工程项目、产业效益提升工程项目等省重点支持产业集群项目,按上级要求给予经费配套。大力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发展,对承担园区建设的实施单位,列入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按国家或省科技经费的50%给予配套支持。被列为省级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省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程等省重点支持产业项目的,按照上级要求,给予1:1配套支持。对已取得配套经费支持的项目,项目验收后必须进行项目绩效评估,绩效评估不合格的项目,县配套经费予以追回。
(十六)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补助。对取得国家火炬计划产业化项目、星火计划项目立项并通过项目实施,经验收合格的,每项补助8万元。上级未给予经费支持的国家重点新产品,每项补助10万元,通过省级审定但国家未予立项的重点新产品,每项补助4万元;立项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并通过鉴定验收的,每项补助4万元,同一企业同一系列的新产品每年补助不超过3项。
(十七)建立健全县级科技计划体系。县级科技计划体系分为: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一般科研计划项目。项目经费总额550万元,按照重大项目20%、重点项目30%、一般项目50%的计划等级分配项目。
“十二五”期间,县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分阶段组织实施,重点支持纺织服装、蓄电池、机械汽配、电子电器和新型建材五大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重点培育新能源、现代纺织、装备制造、新材料和生物医药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计划每年重点支持一项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一项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凡取得立项并通过项目实施,验收合格的,给予30至50万元的经费补助;县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在企业申报省级以上重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等落选项目中筛选并经相关专家评审、公示后,凡取得立项并通过项目验收合格的,给予10至20万元的经费补助;县级一般科研项目包括县级科研与县级种子种苗工程建设项目,对于取得县级科研项目、种子种苗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并通过验收合格的,分别给予5万元、6万元的经费补助。
(十八)鼓励高技术产业发展。注册登记属于高技术产业领域的企业并形成规模生产能力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成长为规上高技术产业的企业,奖励10万元。属于国家高技术产业领域的科技项目优先立项并给予重点支持,有上级经费补助的,给予30%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加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十九)鼓励发明创造。对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补助6000元(乡镇、街道、园区配套2000元),非企业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补助5000元(乡镇、街道、园区配套1000元);对企业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件补助1600元,非企业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件补助1200元;对企业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每件补助800元;对企业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补助30000元(同一专利最多奖励两个国家);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湖州市突出发明人、优秀发明人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于经县科技局同意组建的专利战略联盟或发明家协会,正常运行一年以上且通过考核的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二十)运用专利引导产业发展。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省级专利示范企业及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通过复审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考核优秀、合格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认定为市级专利领军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省发明专利引进项目,按省补助标准额度进行配套;对建成并正常运行的行业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数据库)服务平台给予1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联合开展维权行动,对专利权人省外维权胜诉和国外维权胜诉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维权奖励。上述奖励标准实行同一类型取最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六、加快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
(二十一)鼓励发展科技金融业。探索设立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科技支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私募基金、科技金融创新试点等科技投融资体系,新建立并正常运行的,每家一次性奖励30万元。鼓励支持各类银行开展科技金融业务,经县有关部门认定的,参照长政办发〔2013〕100号文件执行。
(二十二)推进专利与金融结合。对企业实际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当年超过500万元的经办银行(需具有完整的专利权质押贷款手续),经核准后给予银行贷款额的3‰奖励,最高限额10万元;银行提供专利权质押贷款发生净损失时,补偿其净损失的10%,最高限额100万元。推进专利保险,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的,给予保险5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一年最高限额3万元。
(二十三)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参加科技保险。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参加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科技保险费补贴额度实行固定比例和总额控制的办法确定。原则上给予企业参加科技保险保费总额50%的保费补贴,每家企业当年度补贴最高额不超过10万元。
七、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四)大力引进海内外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对引进的国内外科技领军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在科研启动经费、研发用房、住房、融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入选国家级、省级创业创新类“千人计划”人才,在国家、省资助的基础上,再给予国家级100万元、省级6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人才所在企业给予国家级150万元、省级50万元的专项奖励,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对被列为“长兴县科技领军人才引进工程”的国内科技领军人才及其创新团队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资金;力争在5年内柔性引进使用国内高层次人才400人,经遴选被授予“长兴县特聘专家”称号并在聘期内考核合格者,给予每人1万元的一次性工作津贴,所需经费由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加快建立国内外行业领军人才及其创新团队的企业投资意向库、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企业海外高层次人才需求信息库,对成功运行的每个项目库分别给予20万元的资金补助。
(二十五)加强对科技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的培养。鼓励和引导企业围绕我县重点高新技术领域和重点发展产业,培养一批符合我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被评为省科技新浙商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被评为省科技小巨人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入选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给予每年20万元的专项资助,资助期限为3年;对入选市优秀科技创新团队,给予50万元的专项资助,第一年给付40%,第二、三年分别给付30%,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二十六)促进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支持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专利技术作为股份参与收益分配。凡以技术要素入股占有20%(折合成人民币20万元以上)及以上的、10%(折算成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及以上的,并在科技成果或经营活动中取得明显成效的,经考核认定后,分别给该企业法人代表予技术要素入股份额折算成实际金额的20%、10%的奖励,最多不超过3万元。
(二十七)残疾人创办的企业,专利申请补助按上述奖励政策上浮10%,通过验收合格的科技计划项目补助经费上浮20%。